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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出台临时用地管理规范性文件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7-07 | 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完善临时用地有关政策规定,服务保障项目建设,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近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针对性提出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保障合理需求、优化临时用地选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规范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落实临时用地管护和复垦责任、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等规定。

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保障合理需求

《通知》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等,共3大类、26小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化临时用地选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

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内的土地。《通知》明确临时用地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要求,《通知》明确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落实有关规定,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创新提出了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要求,根据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


规范临时用地申请审批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不得下放或者变相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以及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通知》细化了临时用地申请具体内容,制订了临时用地申请书范本,明确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要求建立部门会审制度,对使用范围和期限、用地规模合理性、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合规性等加强审查把关。《通知》强调依法依规、高效便捷的审查原则和一次性补正告知要求,优化审批服务和监管。


落实临时用地管护和复垦责任

《通知》要求,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应当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要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要求,加强土壤、地下水等资源环境管护。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最长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发出有关书面提示。


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开发建设临时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临时用地信息,要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信息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通知》强调加强临时用地使用、复垦工作全程监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监督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强“一张图”管理,对不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要求、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按年度统计,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将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厅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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