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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按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自然资源部系统各司局、各单位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将调查研究作为发现问题、检视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坚持在调查研究中转变工作作风、推动解决问题、提高干事创业能力,形成了一批调研成果,不少成果已转化为政策文件。
为了继续抓好调查研究的“后半篇文章”,持续推进调研成果转化、显化调研成效,《中国自然资源报》开设《大兴调查研究》专栏,陆续选刊一批优秀调研成果,加强调研成效总结和宣传解读,推动更多成果转化为有效政策供给,转化为谋划和推动工作的思路和方向,转化为务实的工作作风。
推动全面节约战略落地见效 ——苏皖两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情况的调研 今年5月~6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结合主题教育和例行督察工作,对江苏、安徽两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情况开展了调研。目前,南京督察局已形成相关调研成果,对调研发现的一些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不实等问题,已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整改,并研究提出了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日常监管等措施建议。 高位部署推进,强化管控引导 调研发现,两省虽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但部分地区贯彻落实仍有较大差距,土地粗放、低效利用问题依然突出。同时,一些地区反映,在处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中面临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有待强化,城乡建设外延式扩张发展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 一是一些地区仍着眼于新占地、多圈地,热衷规划新设或扩大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园区(集中区、示范区)。有些地区甚至有意将大量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已批新增建设用地不划入城镇开发边界,以变相保障上述区域用地规划空间。二是一些地区因缺乏区位优势、招商引资难或政绩观偏差等,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用地“宽进宽出”,将大规模甚至低价供应土地作为吸引项目落地的筹码和优惠条件,导致有些企业拿地之后用而不足,厂区面积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低下甚至闲置。有些招商协议虽对项目建成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指标作出约定,但未明确违约惩处措施或约定过宽,以致有些企业为拿到土地搞“数字投资”,出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圈地囤地等问题。三是有些地方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用地量大的部门“宽打宽用”,未主动采取节地技术和措施,在项目用地报批和建设中存在用地标准顶格使用、宽松使用等现象。 清查处置批而未供土地主动性不强,边处置边新增问题较突出,有些甚至虚假处置。 一是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自然资源部相关监测监管系统台账开展清查处置,对本地区批而未供土地的具体位置、地块面积、实地现状、形成原因等较少开展全面摸底调查,以致底数不清、处置工作缺乏统筹和针对性,一些批而未供土地未能得到及时处置消化。二是一些地区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不到位,一方面未充分处置消化存量批而未供土地,另一方面大量报批新增建设用地但未及时组织供应,以致边处置边新增,有些新增量甚至超过处置量。三是有些地区为完成年度处置任务、通过评价考核,虚假处置批而未供土地。主要表现为虚构供地项目,将规划为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土地按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名义供应,或向政府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供地,不进行实质性开发利用。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不及时、不到位,有些甚至虚假处置。 一是一些地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到位,怠于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以致有些闲置土地未及时得到调查认定和处置利用。实施“增存挂钩”机制后,多数地区仅以完成自然资源部相关监测监管系统认定并下达的处置任务为目标,对不在系统中的闲置土地以及完成当年处置任务后,较少主动去调查处置。二是有些地区供后监管不到位,边处置边新增,甚至新增量超过当年处置量。据自然资源部相关监测监管系统数据显示,江苏、安徽两省一些地区近两年新增闲置土地量达到同期处置量的数倍。三是部分地区处置闲置土地敷衍、应付,甚至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用其他地块施工许可证、开竣工照片冒充需处置实地未动工地块的信息,上传到部监测监管系统,以“闯关”通过系统认定销号。 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面临诸多困难。 一是闲置土地处置面临较多操作难题。目前,认定处置到位的标准为动工、收回、置换,而在实践中因闲置原因复杂、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等,有些难以及时按标准处置到位。如:有些实地已动工建设但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因有关部门未予完善相关手续,难以通过自然资源部系统认定销号;有些因企业原因造成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但因征缴标准较高,很多企业无力承担,如果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无偿收回,企业往往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途径维护权益,结果不可预知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有些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在采取协议有偿收回方式处置时,往往因补偿标准难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期望值过高等难以协商收回等。二是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面临较多困难。随着处置工作深入推进,剩余批而未供土地尤其是历史遗留的处置难度越来越大,有些受限于政策、规划、市场等因素难以处置到位。如有些地块夹杂少量零星集体土地,以及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拟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地块,因不符合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禁止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难以供地;有些已征收的土地,因规划调整、拆迁等原因无法供地,但又不符合申请批文撤回政策,导致难以处置等。三是低效用地认定和再开发难度大。由于低效用地的认定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市场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差异较大,实践中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标准,以致低效用地再开发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同时,因低效用地形成时间长,权利主体、形成原因、内在利益错综复杂,加之缺乏相关激励机制,市场主体参与度不高,而政府主导推动也面临相关利益难协调、盘活成本高、资金投入大等困难和顾虑。 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形成全链条、各方面齐抓共管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自然资源工作新定位,全面加强顶层设计,以更加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引导和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各类用地主体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责任意识,以少量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找准当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批后监管等全链条严格规范管理的制度机制;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将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综合考评体系,严格实施考核奖惩,以推动发展理念和用地观念转变。 加快政策供给,着力解决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一是修订完善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程序、时限、责任等。如:细化明确闲置土地发现、认定、处置、监督的责任和时限要求,政府和企业原因交织的责任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以及有偿协议收回补偿金额的评估规则和流程等;将无偿收回调整为适度有偿收回,或按闲置时间实行分等递增的多级闲置费率征缴机制;健全完善政府、法院等协同联动机制,破解“涉法涉诉”闲置土地盘活难题等。二是完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监管机制,强化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责任,细化明确违法违规、虚假处置情形和相应责任等。如:将当前批而未供土地台账式管理模式转变为空间数据库管理模式,做到各地块上图落位,精准分类处置;综合各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总量和处置量,差别化配置年度计划指标;加大相关信息公开力度等。三是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进一步梳理总结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统筹考虑差异化因素,本着界线清、可操作原则,明确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程序及再开发利用的有关措施和激励机制等。 严格日常监督检查,督导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政策落地见效。 综合运用遥感监测影像、国土变更调查、相关系统备案数据等,常态化组织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派驻地方督察局的作用,将地方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和供应建设用地、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新增和处置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等情况纳入年度督察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典型问题,通过发出整改意见书、公开通报、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移交移送等方式,督促地方依法依规及时整改纠正。 强化宣传引导,鼓励创新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全国科普日等节日开展主题宣传,提升全民节约资源意识;健全自然资源部门与用地主体、行业协会、规划设计单位等的沟通机制,鼓励和引导创新节地技术、节地模式;广泛收集各地典型经验做法,通过主流媒体宣传、印发案例汇编、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指导各地提升节地水平和相应处置工作能力。 (调研组成员:冯瑞、程中华、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