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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有效衔接,确保生态空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在动态优化调整《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开展了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
2020年1月发布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围绕 “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总体目标,形成了符合江苏实际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分布格局。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但在地方实际工作中,对于可调整和可占用情形或有混淆,本文结合2021年1月发布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从本质、要求和程序三个方面梳理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与占用的不同。
本质上:
调整将满足调整情形的地块调出,其不再作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同时需划入等量且具有生态功能的地块,调整遵循“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
占用即不改变该区域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属性,其范围内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的人为活动。
要求上:
可调整情形
1.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区域自然或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对象灭失或转移,或区域生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类保护区域按规定程序调整,需要同步调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
5.因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确需调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
可占用情形
1.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
2.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
3.保留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且无法搬迁退出的居民点建设以及非居民单位生产生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4.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5.必要且无法避让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6.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
7.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8.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祭祀、经批准的规划观光旅游活动等;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程序上:
调整由县级以上民人政府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申请调整的请示,同时材料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函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有关主管部门。
占用符合占用情形中1、3、4、5、7、8的情形,可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单个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输变电工程塔基、风力发电设施、通信基站、安全环保应急设施、水闸泵站、导航站(台)、输油(气、水)管道及其阀室、增压(检查)站、耕地质量监测站点、环境监测站点、水文施测站点、测量标志、农村公厕等基础设施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中源规划发展研究院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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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