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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期 Q 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乡村振兴项目拟使用集体土地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情形,并依法实施征收。 Q 农村产业项目在用地方面有什么要求? 农村产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应进市县或乡镇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应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边界内,并优先依托规划发展村庄布局;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Q 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村里、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公益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镇、村同意就可以开工了吗? 在项目建设中需要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不能简单的通过镇、村同意批复来代替规划许可手续。其中乡村公益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在建设前还需取得项目立项批文。经营主体应依法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造成经营主体损失。 Q 村(居)委会需建设党群服务中心、健身活动广场、生态停车场、小游园等公共设施,应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供地手续。 Q 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Q 临时用地应如何选址? 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确保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符合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申请条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监督管理等规定。 Q 临时用地可以占用耕地吗? 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Q 临时用地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根据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临时用地申请人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备案,并同步在部省永久基本农田监管系统中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Q 临时用地如何申请办理手续? 乡村振兴项目拟使用集体土地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情形,并依法实施征收。 Q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期限和约定条件临时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