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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国家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后,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
可以。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作为补充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实施恢复补充耕地。
将平原地区二调时为耕地,现状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为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1)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2)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3)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道路两侧绿化带能否占用耕地?
根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宅基地有偿退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等,实现“小田变大田”,解决耕地碎片化问题,提升耕地集中连片度和机械化种植水平。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2)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3)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5)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