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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知识100问 | 第五期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7-19 | 80 次浏览 | 分享到: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至关重要。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加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土地知识、用地政策等了解掌握程度,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印了《耕地保护知识100问(2024年)》。
  第  五  期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什么?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一般耕地主要用来种什么?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国家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后,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

村集体可以自行组织恢复补充耕地吗?

可以。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作为补充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实施恢复补充耕地。

二调是耕地,现状是果树、林地,退出复耕后,是否可以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将平原地区二调时为耕地,现状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为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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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实施绿化造林?

(1)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2)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3)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道路两侧绿化带能否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光伏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

根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村里有些耕地面积小且分散,有些和零星房屋交错在一起,难以机械化耕作,有没有什么办法把小田连起来、变成大田?

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宅基地有偿退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等,实现小田变大田,解决耕地碎片化问题,提升耕地集中连片度和机械化种植水平。

哪些项目适用乡村振兴用地政策?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2)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3)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5)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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