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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知识100问 | 第十一期
来源:江苏自然资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8-19 | 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印了《耕地保护知识100问(2024年)》,以下是第十一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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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农民增收、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至关重要。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加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土地知识、用地政策等了解掌握程度,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印了《耕地保护知识100问(2024年)》。

该手册主要内容涵盖耕地定义与分类、耕地保护政策、违法违规用地的判定与处置等,同时也对基层比较关切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临时用地等问题作出解答。通过这本手册,可以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政策,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为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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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


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2021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现在种粮食挣钱少,农户的承包地不愿意种了,能否闲置、荒芜?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怎么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是什么?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3)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对象主要有哪些?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耕地建设各类房屋的行为。包括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房屋。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未经依法批准,我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属于破坏耕地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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